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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歐盟商品安全法規《市場監管法規(EU)2019/1020》要求,自2021年7月16日(當地時間)起,大部分歐盟CE標志產品(英國除外)要求歐盟負責人作為合規聯系人。

一、適用產品范圍
從2021年7月16日起,在歐盟銷售CE標志產品,沒有歐盟負責人將是違法的。因為英國已經離開歐盟,歐盟產品安全條例的修改并沒有涵蓋這一點。
在這方面,歐盟發布了25項技術指令(每項指令針對一個特定的產品類別)。除醫療器械、民用爆炸物品和某些電梯和索道設備外,所有帶有CE標志的產品都受該法規約束。
如玩具、電子產品、個人防護用品、機械、建筑用品、燃氣設備、休閑和私人容器、壓力容器和測量設備等等。
二、歐盟負責人信息在商品或包裝上顯示要求
歐盟負責人的姓名、注冊商標名稱、通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應當反映在產品、產品包裝、包裝或者隨附文件中。
三、歐盟負責人要求
1、在歐盟建立的制造商
2、歐盟本地進口商(當制造商不在歐盟時)
3、在歐盟設立的授權代表(制造商應書面授權歐盟負責人代表制造商履行職責,必要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授權)
4、在歐盟設立的分銷服務提供商
四、溫馨提示
如果出口企業的產品沒有在歐盟設立制造商或進口商,則建議出口企業在市場上尋找合適的授權代表(歐洲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