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2年12月11日起,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2022年6月10日第91號決定批準的海關聯盟技術法規技術手段的電磁兼容性”(TR CU 0202011)修正案生效
這些變化涉及TR CU020/2011的許多規定,其中許多是編輯性質的,最重要的是澄清法規范圍,概念設備,操作文件要求的變化,技術法規的附件1,2,3。
除了TR CU 020/2011第1條第2款所列的技術手段外,專門設計用于確保原子能安全使用的技術手段被排除在技術法規的適用范圍之外;確保國防和安全利益的國防產品,包括根據國防命令提供的國防產品;醫療器械:技術手段,使用(操作)。

具體修改的條款內容如下:
第2條修改了“進口商”概念的定義,修改了“安裝(移動或固定”的概念,引入了新概念:“最終用戶(用“一批技術手段”、“家庭使用的技術手段”。戶]“使用的技術手段(操作)”
第5條規定了技術手段及其包裝的標簽要求,技術手段的操作文件,包括對其內容,設計,呈現形式(紙上和(或)電子媒體)的要求,取決于技術手段的目的(家庭,而不是家庭),規定了允許不起草操作文件的條件
第9條已被宣布無效。
不同程度的變化影影響了技術法規的變更1、2、3
因此,在第3段“由它們提供的沒有有源電子電路的電池和蓄電池及照明設備”中,刪除了“光”一詞附件2的名稱已改為“可通過技術手段產生和(或)影響技術手段的電磁場類型“附件3第2和第3段修正如下
2.個人電子計算機(個人計算機) :
個人電子計算機,包括系統單元;
收銀機,包括與計算機配合使用的收銀機
3家庭辦公用人間與個人電子計算機連接的技術方式:
掃描儀、打印機和復印機(包括多功能設備;
顯示器
不間斷電源
有源交流供電揚聲器
多媒體投影影儀